私隐政策 – www.kelsen.com

生效日期:2018年5月25日
最後修改日期:2021年9月1日

依据适用资料保护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关於个人资料处理对自然人的保护和该等资料自由流通的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於2016年4月27日颁发的2016/679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和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我们告知阁下,您提供的个人资料的控制者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奇新蓝罐」),企业註册编号27703666,註册办公地址为Bredgade 27,8766 Nørre Snede,Danemark。


  • 浏览资料

    我们的网站运行所使用的资讯系统和程式收集部分资料,该等资料的传输在使用互联网通信协议的情况下是自动进行的,互联网通信协议包括使用者与网站连接所用的电脑IP地址或功能变数名称、URI(统一资源定位符(所请求资源的地址))、 请求时间、向伺服器提交请求所用的方法、回应文档的大小、回应状态码(成功、错误等)及与作业系统和使用者资讯环境相关的其他参数。虽然该等资料与个别资料主体没有关联,但透过其性质和处理及与第叁方持有的其他资料关联,可从该等资料中识别出使用者身份。

    该等资料仅用於与网站使用相关的统计目的,不会用於识别使用者身份,还可用於监测网站是否正常运行,并将於处理後立即删除。该等资料可能被用於出现对网站的资讯犯罪行为时开展的责任调查。


  • 由使用者自愿提供的资料

    丹麦奇新蓝罐可能出於下文所列目的收集联络详情等特定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於名字、姓氏、地址、电话、电子邮寄地址及阁下进行的询问、行销偏好及参与推广或活动等其他资讯。此外,於网站允许阁下在经阁下事先可撤销的同意後、利用您於社交媒体(如Facebook、Twitter等)上的个人资料进行註册的情况下,我们可能访问该等资料中包含的与阁下的姓名、位置、爱好、兴趣、连络人及图片等相关的有限资讯。

    资料处理将透过适合於为资料保密和保护资料的安全的程式、技术和电子方式进行,其中包括资料的收集、记录、组织、存储、谘询、诠释、变更、选择、检索、对齐、使用、组合、分组、通信、分发、消除及销毁(包括其中两项或以上活动的组合)。

    於适用情况下,个人资料的处理应当:

    a) 用於以下目的:

    1- 创建和管理使用者帐户和相关安全措施(於註册时);
    2- 有效履行现行法律要求的义务,包括关於比赛的法规(於使用者参加我们网站上的比赛或有奖竞赛时);
    3- 回覆使用者向丹麦奇新蓝罐发送的请求,包括但不限於自愿向网站上所列的丹麦奇新蓝罐地址发送资讯、信函或电子邮件,此举暗示了以後收集用於回复该等请求所需的地址(包括电子邮寄地址)或相关电话号码,以及包含於相关通信中的其他个人资料。

    出於字母a)下第1到3专案的资料处理不需要您的同意,因为该等处理是履行与使用者订立的协定、或於订立协定之前实施使用者请求的措施所必需的(条例第6条第1段b款)。基於所述法律依据,个人资料可被分配予网站编辑和所有人,用於所述目的。

    出於字母a)下第2专案的处理资料不需要您的同意,因为该等处理是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条例第6条第1段b款)。

    b) 经使用者事先同意而用作行销用途,丹麦奇新蓝罐或第叁方透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手提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与电话、时事通讯及商业通信/广告(包括订製广告,前提是已获得字母c)项下的相关同意)发送资讯用於行销目的,和统计目的,与其产品服务相关的调查和市场研究,关於食品和健康行业的活动和资讯。

    c) 经使用者事先同意用於为使用者画像,包括但不限於处理与使用者购买选择、习惯及偏好,偏好的地理区域相关的资料,和创建使用者画像(个别和/或汇总的使用者画像)用於提供使用者感兴趣的订製广告。经阁下同意自阁下的社交媒体个人资料(比如於您透过社交网络於网站上註册时)收集的个人资料,亦将出於该等目的被进行处理。

    使用者浏览网站的公共页面不需要提供个人资料。出於字母a)项下目的而提供个人资料是可选的,但倘若未提供所需资料(於註册表格中(如适用)显示),使用者可能无法完成註册或使用相关服务。是否提供可选资料始终基於阁下的个人意愿,对相关服务的使用和比赛的参与没有影响。

    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提供请求的服务绝对必需的期限、或法律要求保存的期限(比如,用於监测比赛合规性的资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或被收集用於行销和为使用者画像的资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倘若收集的资料被用於字母b)项下基於使用者画像资料的行销目的,则保存期限为24个月,倘若收集的资料被用於字母c)项下的指定目的,则保存期限为收集後12个月或条例允许的期限(倘若更长) )。於该期限後,除非法律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更长期限的保存,否则全部资料将被删除。

    当出於字母a.1、a.2及a.3项下所列目的收集资料,或为遵守法律、法规或欧盟法律规定中的义务或与其有关,或为履行与使用者订立的协定中的义务,或实施使用者於订立协议前特别提出的措施时,处理该等个人资料不需要获得同意。

    出於字母b)和c)项下所列目的同意对个人资料的处理,是基於自愿并且可选的;倘若未就字母b)项下的处理目的给予同意,则丹麦奇新蓝罐将无法将其新优惠和推广活动告知使用者,倘若未就字母c)项下的处理目的给予同意,则我们将无法提供依据使用者需求或偏好订製的产品或服务。

    使用者可依据下文所列程序随时与丹麦奇新蓝罐联络,撤回以前作出的同意,或对以前提供的联络详情进行修正。

    您的个人资料仅由丹麦奇新蓝罐指定的员工或处理者任命并受资料保护合约承诺约束的外部供应商进行处理。

    於其活动框架内并出於上文所列目的,丹麦奇新蓝罐可聘请第叁方按照其作爲处理者的指令代表处理者提供特定服务。该等第叁方向丹麦奇新蓝罐提供处理或辅助服务(比如,处理与比赛、消费者服务、与网站运营相关的资讯技术服务、电子邮件相关的活动)。处理者任命的更新後的第叁方全名单,可自下文详列的连络人处获取。个人资料不得披露或转让予第叁方,但特别公司交易除外(於此情形中,可於提供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将个人资料让与或提供给买方/承租人或受让人)。

    个人资料可能被转移至丹麦奇新蓝罐或其供应商的营业场所或伺服器所在的欧盟国家。您的个人资料在被收集後,不会被转移到欧盟之外。经阁下同意并於提供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出於本私隐政策所述目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转移予与丹麦奇新蓝罐合作的第叁方。

    使用者可随时行使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是将相关请求告知私隐部的爱丽丝·波特诺伊(Alice Portnoy)先生,其电子邮寄地址是privacy@kelsen.comalice.portnoy@adastone.law,该等权利包括:

  • 对阁下的个人资料的存在进行确认,并访问该等资料;
  • 对阁下的个人资料进行更新、修改和/或修正;
  • 消除个人资料,去除个人资料中的身份资讯,拦截被不合法处理的资料或对其处理设定限制;
  • 基於合法依据对处理提出反对;
  • 对出於发送广告资料、进行直接销售、市场研究或商业通信目的进行的个人资料处理提出反对;
  • 於不影响基於以前给予的同意进行的处理合法性的情况下,撤回该同意;
  • 取得使用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并请求将该资料转移予另一控制者。
  • 请切记,倘若发生了有关您的个人资料的违规行为,阁下有权将该行为通知您所在地区的资料保护部门,包括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您所在国家的欧盟资料保护局,或丹麦资料保护局 (datatilsynet.dk)